(2017)鲁108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姜厚云与刘新宇、张红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厚云,刘新宇,张红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237号原告:姜厚云,住荣成市。被告:刘新宇,住荣成市。被告:张红英,住荣成市。原告姜厚云与被告刘新宇、张红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姜厚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系减半收取计39元,由姜厚云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