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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初字第10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0694王福兵与戚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兵,戚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初字第10694号之一原告:王福兵,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戚唯,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兵与被告戚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兵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戚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戚唯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兵撤回对被告戚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福兵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