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初字第10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0694王福兵与戚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兵,戚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初字第10694号之一原告:王福兵,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戚唯,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兵与被告戚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兵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戚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戚唯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兵撤回对被告戚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福兵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