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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曾祥林与詹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林,詹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34号原告:曾祥林,农民。被告:詹腾,农民。原告曾祥林与被告詹腾为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曾祥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祥林负担。审判员  任逸民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