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曾祥林与詹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林,詹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34号原告:曾祥林,农民。被告:詹腾,农民。原告曾祥林与被告詹腾为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曾祥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祥林负担。审判员 任逸民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