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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昱辰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昱辰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曹阳,连云港义都建设有限公司,李勇,胡文卫,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昱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国安商城二期2号楼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蒋玉珍,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2号万源花苑B综合楼513室。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阳,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义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2号万源花苑B栋综合楼516室。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勇,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胡文卫,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蒋玉珍,女,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昱辰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曹阳、连云港义都建设有限公司、李勇、胡文卫、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昱辰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博阳建设有限公司、曹阳、连云港义都建设有限公司、李勇、胡文卫、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04号,执行依据:(2014)连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