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毛良露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良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良露,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良露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良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毛良露与被害人朱某通过微信搜索结识,后二人又微信联系并见过几次面,被害人朱某有同性恋取向,并表示喜欢被告人毛良露,而被告人毛良露对此表示很反感。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毛良露由于沉迷于网络赌博,在外欠下巨额赌债,便产生了自杀的念头。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毛良露离家出走并随身带了一把刀子,到大竹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一水池欲跳水自杀,但自杀未果,后到大竹县某某网吧上网。次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毛良露在某某超市购买了一圈透明胶带,欲晚上再次跳水自杀。当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毛良露欲再次自杀是突然想起了朱某,便产生了将朱某一起杀害的想法,遂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朱某,二人约定在某某卫生院见面。二人见面后由被害人驾驶的车牌为川Sxx**丰田轿车搭乘被告人毛良露到大竹县某某断头路处,在该车上被害人朱某就动手去摸被告人毛良露,被告人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就捅了被害人朱某右大腿一刀,并逼问被害人朱某是否有钱,被害人朱某告诉被告人毛良露其车上扶手箱内有现金10000元,且钱包内银行卡内有钱。被告人毛良露用随身携带的胶带将被害人朱某捆绑,由被告人毛良露驾车来到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苗圃林处,抢走被害人朱某身上现金1万元、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银行卡各一张。随后,用皮带、衣服将被害人朱某绑于苗圃林一棵树上,逼问银行卡密码,在取得密码后驾驶被害人朱某的车于2017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到某农行ATM机上取钱,后忘记密码又驾车返回苗圃林,在公路边遇到已挣脱捆绑的被害人朱某,然后再次将朱某捆绑并问了密码后又驾车去取钱,在取钱时发现密码错误,便又驾车返回苗圃林,发现被害人朱某挣脱捆绑并离开现场。被告人毛良露遂将被害人朱某的车子丢弃在某某卫生院后面的公路上,并将作案工具扔在某某水库附近一公路边。2017年1月9日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朱某因外伤致右大腿裂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2月21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鉴定,所送4、5、8-10、13、15、16号检材中检出的STR分型是毛良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153*1016;所送6、17、18号检材中检出的STR分型是朱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312*1022。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毛良露的近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朱某被抢的经济损失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即被告人毛良露的TAG-AL00华唯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毛良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集及辨认说明,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病历,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大竹县公安局物证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达市公(DNA)鉴字[2017]23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毛良露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良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钱财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良露抢劫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良露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近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被抢劫的钱财10000元,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即被告人毛良露的TAG-AL00华唯手机一部依法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毛良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良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即被告人毛良露的TAG-AL00华唯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斌代理审判员 陈华人民陪审员 赵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沛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