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兹元华与刘玉龙、焦培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兹元华,刘玉龙,焦培全,王进山,孙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970号原告兹元华,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刘玉龙,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焦培全,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进山,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莘县朝城镇中心初中教师,住莘县。被告孙富贵,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兹元华与被告刘玉龙、焦培全、王进山、孙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兹元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进山、焦培全、孙富贵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兹元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对被告焦培全、王进山、孙富贵的工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具体账号、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