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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某1与李某、周某2、陆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李某,周某2,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某、周某2、陆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周某2、陆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在执行李某、周某2、陆某申请执行周某1、颜淑芬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东民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某名下的坐落于四平市华亿紫金城13号楼3单元20层32010左门(面积55.43平方米,编号235号)房籍。现李某、周某2、陆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解除查封。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三、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东山委三组的房屋,地号为37-8/8-675,折合回迁面积161.91平方米中80.96平方米属李某个人财产,其余80.95平方米由颜淑芬、周某1、李某、周某2、陆某各分得16.19平方米”,本案申请执行人周某1、被执行人李某、周某2、陆某、颜淑芬各继承16.19平方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对查封的房籍已经予以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东山委三组的房屋,地号为37-8/8-675,折合回迁面积161.91平方米中80.96平方米属李某个人财产,其余80.95平方米由颜淑芬、周某1、李某、周某2、陆某各分得16.19平方米”。二、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