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别鹏飞与西安超级马力汽车快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别鹏飞,西安超级马力汽车快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22号原告:别鹏飞,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媛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守兵,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超级马力汽车快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丁晓燕。原告徐占全与被告西安超级马力汽车快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别鹏飞诉称,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学习被告的专有技术,原告实际支付费用91800元。原告进入被告维修场地后得知,被告并没有先进的仪器和专有技术,被告所有的仪器和技术都是各地区及市场上普通的工具及技术,原告认为被告以汽车凹陷修复第一人自居,误导原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共计91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被告授权原告在经营范围内使用被告的商标、名称、经营模式、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特许经营合同为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一级案由,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9.18万元,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案件,故依法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彩玲代理审判员 张 凯审 判 员 孙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