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仇政应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政应,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异34号异议人:仇政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胜魁。被执行人: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路98号。法定代表人,米来付。第三人(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住所地怀化市鹤洲南路*号昌顺广场*楼。负责人杨素萍,该办主任。本院在执行仇政应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仇政应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仇政应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12民终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向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向其支付本金17万元,利息84600元,判决生效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未履行。其中判决书中确认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原名怀化市轻集体联社,2015年6月18日,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被撤销,区政府设立了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承担企业改制服务工作。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怀化市轻工业局,后变更为怀化市鹤城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其被撤销后,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为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人。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注册资金为24.1万元,但原怀化市轻工业局以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号的480平米房产作价79000元,但该房产迄今未过户给装潢公司,现仍在怀化市轻集体工业联社名下,作为怀化市轻集体工业联社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被申请人应以怀化市鹤城区××号的480平米房产履行出资责任。被申请人迄今仅实际出资79000元,未履行法定的24.1万元的出资责任,应当在其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向装潢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未依法履行出资责任,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了怀化市工商局鹤城分局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304号民事判决书、房产证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工业联社原名怀化市轻集体联社。2015年6月18日,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下发鹤发(2015)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撤销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工业联社,设立鹤城改制办,承担企业改制事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以上系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2016)湘12民终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查明的事实,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根据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登记机关怀化市工商局鹤城分局工商登记资料,另查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怀化市鹤城区城镇工业联社,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为24.1万元,到资情况为应出资24.1万元。本院认为,异议人仇政应以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出资不到位,应当在其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向装潢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为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是否出资不实,根据怀化工商局鹤城分局文号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查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1989年12月12日申请变更登记注册,原核准注册资金为11.6万元,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金也为11.6万元。湖南会计师事务所怀化分所怀化办事处怀市会(90)第45号验资证明,验资结论为实有资金为11.6万元。另,2001年3月17日的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其登记机关怀化市工商局鹤城分局工商登记资料,查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怀化市鹤城区城镇工业联社,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为24.1万元,到资情况为应出资24.1万元,未载明此注册资金不实。因此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出资不实缺乏事实依据。第二焦点问题为未以怀化市鹤城区××号的480平米房产出资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本院依据怀化市工商局鹤城分局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查明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的注册(出资)均是以货币作为出资,未以不动产(怀化市鹤城区××号的480平米房产)作为出资注册。因此不存在怀化市鹤城区××号的480平米房产未实际出资问题。第三个焦点问题为追加主体是否适格问题,2015年6月18日,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下发鹤发(2015)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撤销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工业联社,设立鹤城改制办,承担企业改制事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对于怀化市鹤城区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是否承担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债务问题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如下,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过前述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认为怀化市装潢广告公司出资不实,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佐证,对于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仇政应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