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州市润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州市润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某,王某1,罗某1,罗某2,刘某,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320号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号龙城世家*栋。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柳州市润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东路21号口岸综合楼20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李某,住广西柳州市,被告:王某1,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罗某1,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罗某2,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刘某,住广西柳江县,被告:王某2,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州市润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某、王某1、罗某1、罗某2、刘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柳州市润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775元,由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蒙鹏燕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