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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文贵与匡昊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贵,匡昊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04号申请人:杨文贵,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匡昊凉,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文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匡昊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做出的(2016)湘0528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匡昊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