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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7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书业、张鲜兰等与冯永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业,张鲜兰,曹春华,曹依凡,刘易展,刘芯彤,冯永利,张克治,左德芝,张思雨,张思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747-3号原告刘书业,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张鲜兰,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曹春华,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曹依凡,女,200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易展,男,200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芯彤,女,200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利,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克治,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左德芝,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思雨,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冯永利,系张思雨母亲。被告张思彤,女,201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冯永利,系张思雨母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负责人张伟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才,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业、张鲜兰、曹春华、曹依凡、刘易展、刘芯彤与被告冯永利、张克治、左德芝、张思雨、张思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业、张鲜兰、曹春华、曹依凡、刘易展、刘芯彤以与被告杨胜伟、全文豪就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永利、张克治、左德芝、张思雨、张思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业、张鲜兰、曹春华、曹依凡、刘易展、刘芯彤撤回对被告冯永利、张克治、左德芝、张思雨、张思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刘书业、张鲜兰、曹春华、曹依凡、刘易展、刘芯彤负担。审判员  殷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