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读金、秦福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读金,秦福柱,凤维来,韩春明,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朱读金,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秦福柱,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凤维来,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韩春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梅城镇新建西区100号。法定代表人:许向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福柱、凤维来、韩春明、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光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