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爱明与王振文、吕伟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明,王振文,吕伟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67号原告:任爱明,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文,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文,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莱城区。被告:吕伟伟,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任爱明与被告王振文、吕伟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任爱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爱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