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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南xx融资租赁公司与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添益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xx实业有限公司,平舆县xx木业有限公司,李x,陈xx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427号原告河南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5层29号。法定代表人芦xx,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顺灼,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许愿,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工业集聚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洪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文化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郑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平舆县xx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文化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游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x,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xx,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鼓楼区。原告河南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xx实业有限公司、平舆县xx木业有限公司、李x、陈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河南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xx实业有限公司、平舆县xx木业有限公司、李x、陈xx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24元,减半收取计89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