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火根、占润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火根,占润秀,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5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火根,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系死者陈小龙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润秀,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系死者陈小龙母亲。委托代理人彭思敏,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法定代表人敖新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辉华,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德兴,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余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中心物流园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敏,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火根、占润秀诉被上诉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新余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火根以已与原审第三人新余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火根、占润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火根、占润秀撤回上诉。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火根、占润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星审判员 吴慧斌审判员 邹小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