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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宝鸡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356号原告宝鸡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崖子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AXK8E法定代表人马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佳维,该公司员工。被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底店村新大唐金属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3AH8F法定代表人钟军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