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杜心来、河南省原菁丰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心来,河南省原菁丰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心来,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原菁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罗晓锋。上诉人杜心来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原菁丰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杜心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心来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杜心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心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心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