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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艳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艳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632号原告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125号。法定代表人解仁义。。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年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蒙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年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艳敏,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仁刚,丰润区泉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艳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山市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审判员  贾玉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