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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五九队、周祥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五九队,周祥伟,赵杰,贵州坤灵矿业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五九队,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碧云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2920036-3。法定代表人:周国正,系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五九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奇,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5249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伟,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系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61079694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杰,男,195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坤灵矿业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花园碧海观观山1单元4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94786-8。法定代表人赵杰,系贵州坤灵矿业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还原圣丰华庭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410603-5法定代表人徐礼忠,系贵州中铝恒泰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元军,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320979148。上诉人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五九队因与被上诉人周祥伟、赵杰、贵州坤灵矿业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五九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杨 梅审判员  岑加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