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闫玉明与董士海、张勤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明,董士海,张勤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75号原告:闫玉明,女,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董士海,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张勤美,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11路。原告闫玉明诉被告董士海、张勤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闫玉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5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5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