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铜川市盆景园与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盆景园,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盆景园。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法定代表人:柳振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重庆公园。法定代表人:张越。铜川市盆景园与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盆景园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盆景园支付案件款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9日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97元并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4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案外人鲁彦荣交付给其位于铜川市盆景园北侧钢结构的一层平房130平米交付给申请人铜川市盆景园,用于抵偿该案执行标的。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后到本院办理1197元的退款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陕0204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铜川市春兴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陪 审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