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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段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段某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256号 原告:段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耒阳市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1,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某某1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资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