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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4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4月10日,被害人王某1和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于当日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4月13日,本院就刑事部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代理检察员王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刘洪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系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朱村村民。2016年5月28日21时许,李某某伙同朱村村民李某1等人饮酒后到王某1家中,询问朱村低保名额分配及村干部当选等问题。在王某1家门口,李某1先与王某1的妻子许某发生撕扯,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归家的被害人王某1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李某某致伤王某1右手腕部,造成王某1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且骨折累及关节面。2016年7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13日,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伤者王某1的右侧桡骨骨折符合直接暴力(扭伤)所致。为了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出示、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人胡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同时辩称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及家属与被害人王某1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了王某1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系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朱村村民,被害人王某1系该村书记。2016年5月28日傍晚,李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1等人在家喝酒吃饭,期间李某某等人对该村低保名额分配及村干部当选等问题存有意见,后由李某1骑车载着李某某等人到王某1家。在王某1家门口,李某1与王某1的妻子许某发生撕扯。王某1的邻居陈某1、马某、王某2听到争吵后赶到现场。后驻村干部胡某接到王某1电话,与汪某、王某1之子王某3赶到王某1家。胡某用手机进行拍摄,李某某扬手将手机打到地上。胡某等人抓住李某某要送到派出所时,王某1回到家中,李某某与王某1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并导致王某1右手腕部受伤。次日,王某1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且骨折累及关节面。2016年7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13日,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分析意见书,经专家会诊认为王某1的右侧桡骨骨折符合直接暴力(扭伤)所致。另查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和被害人王某1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向王某1赔偿了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3000元。当日,王某1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28日21时20分,公安机关接许某报警称,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朱村村,李某某等人在王某1家门口与许某发生冲突,后王某1回家与李某某发生厮打,造成王某1右手腕受伤。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王某1被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朱村村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证实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6月7日,被害人王某1受伤后入住该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且骨折累及关节面。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左手手腕及右腿膝盖的两处擦伤进行拍照固定。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5日,经胡某辨认,照片中的4号为王某1被害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4);同年9月26日,经汪某辨认,照片中的8号为王某1被害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4)。7、(蚌)公(司)鉴(伤检)字[2016]208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7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8、(蚌)公(司)鉴(伤检)字[2017]5号鉴定文书,证实2017年1月13日,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分析意见书,经专家会诊认为王某1的右侧桡骨骨折符合直接暴力(扭伤)所致。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0、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和被害人王某1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向王某1赔偿了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3000元。11、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10日,王某1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与被害人王某1系邻居,与被告人李某某是同村村民。2016年5月28日21时许,陈某1听见王某1家有人吵闹就去看看,当时王某2和家属小马也在,李某1躺在地上,李某5、李某2在骂王某1,姓胡的村干部拿着手机在李某某旁边拍,并要求他们白天找王某1。李某某看到手机后就扬手将手机打到地上,姓胡的干部抓住李某某的衣服要去派出所。这时王某1从外面回来,让他们明天去村委会说事情。李某某遂和王某1争吵起来并厮打在一起,王某1抓住李某某衣服要去派出所,李某某扬起拳头朝王某1的胳膊打去,陈某1当时听到王某1哎呦了两声,并看到王某1用左手托着右手的手腕。王某1小儿子王某3上去和李某某厮打,但被李某某摔倒在地上。后姓胡的干部将李某某弄到车上送到派出所。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马某和王某2是夫妻,与王某1系邻居关系。2016年5月28日21时许,马某和王某2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就去看看,陈某1也在。马某看到王某1家门口有人吵架,一个人躺在地上。王某1和一名男子在一起厮打,马某听见王某1叫了哎呦手疼,双方就没有再打了。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和马某是夫妻,与王某1系邻居关系,与李某某等人是同村村民。2016年5月28日21时许,王某2听见王某1门口有吵闹声,就和马某一起出去看看,当时看到陈某1也在,李某1躺在王某1家的大门西侧,李某某和王某1两人厮打在一起,几个人上去把他们拉开。1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是镇政府包朱村工作的干部,李某某等人是朱村村民。2016年5月28日21时许,王某1打电话讲他家门口有人闹事,让胡某有时间去看看。后胡某到王某1家时发现李某1躺在王某1家院门西侧的地上,李某2在骂王某1,李某某也在王某1门口的路上骂。胡某让他们白天再来,并用手机拿出了拍照。李某某看到后扬起一巴掌把手机打在地上,胡某就拉着李某某上派出所去。这时王某1从外面先回家放东西,然后又出来到李某1那里,并让他们明天到村委会。这时李某某从胡某手中挣脱跑到王某1面前,两人没吵两句就你一拳他一拳地扭打在一起,王某1抓住李某某衣服要去派出所,李某某往王某1胳膊打去,胡某听见王某1哎呦两声,看到王某1用左手托着右手手腕的地方。1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汪某在禹会区行政执法局马城中队工作。2016年5月28日晚上,汪某和胡某、王某3等人在荒白山上执勤,大约21时许,胡某说有人在王某1家闹事,并开车带着汪某和王某3到王某1。汪某等人到时,看到一个人躺在大院门口,李某某在找王某1。胡某让他们明天再来,并用手机拍照,李某某看到后将手机打到地上,汪某就打电话报警。后王某1回来,并让李某某等明天到村委会。李某某不愿意走,非要王某1当晚必须给予答复,说着就上前抓住王某1的胳膊,两人遂扭打在一起,汪某和胡某一起将李某某等明天到村委会。李某某不愿意走,非要王某1当晚必须给予答拉开,用车把他送到派出所。后汪某开车载着王某1到荒白山的执勤点,王某1向副镇长年四方汇报了晚上的情况,年四方让汪某开车把王某1送到朱村的小诊所,医生说手肿的厉害,让王某1到医院拍片看看,王某1拿点活血止疼膏就走了。1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在禹会区行政执法局三大队马城中队工作,与王某1是父子关系。2016年5月28日晚上,王某3在马城镇矿山整治指挥部值班,听说家里有人闹事,遂和包村干部胡某一起回家看看。当时李某1躺在院大门西侧的地上,同村的李某2、李某5还有邻居陈某1、王某2及老婆小萍等人,李某某站在院子大门东边吵闹,胡某用手机拍,李某某把手机夺过去摔在地上。后王某1回来,李某某和王某1两人吵着吵着,李某某的手就抓着王某1的手,王某1抓住李某某的衣服厮打在一起,王某3听见王某1哎呦一声。1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许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8日21时许,许某听见有人在敲门,说找王某1有事,许某开门看到李某某、李某1等人,并说王某1不在家。李某1不愿意走,许某推了他一下,他挥手向许某头上打了两拳,许某将他向门外推,他跌倒在门口的地上,后许某打电话报警。不久胡某来到现场拉李某某等人离开,后王某1也回来,劝李某某他们,结果李某某和王某1厮打起来,王某1的右手被弄伤。1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晚上,李某1与李某2、李某某等人一起在李某某家喝酒吃饭,期间李某1等人对村里吃低保、选干部等问题有意见,李某某提议找王某1问问情况。20时许,李某1骑着电瓶三轮车载着他们三个人到王某1家。当时他家门是关着的,李某1等人敲门后王某1老婆在里面说王某1不在家。李某1等人继续敲门,后王某1老婆打开门,李某1要进去,她抓着李某1衣领不让进,而且向李某1等人左脸打了一巴掌,李某1就向她头上打了两耳巴子,后她把李某1推到在他家门口的地上,酒喝多了,头晕晕的,李某1就闭着眼睛躺在地上。李某1没有看清谁和王某1打架,后来听说王某1小胳膊受伤了。2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傍晚,李某2和李某某、李某1等人在李某某家喝酒吃饭,期间李某2等人对村里的低保和选举村干部有意见,李某某或李某1提出等会去王某1家问问情况。后李某1骑着电瓶三轮车载着李某2等人到王某1家。李某1和李某某去敲门,王某1家属讲王某1不在家,李某1要进去,王某1家属不让进,并抓住李某1的领子厮打在一起。期间李某2给王某1打电话,他没有接。打完电话李某2看到李某1躺在地上,后来王某1的小儿子、姓胡的村干部还有一个人来了,姓胡的干部用手机拍李某某,李某某不让拍照。这时王某1从大门东侧出来,推了李某2一下。后面发生的事情李某2记不清楚了。21、证人李某某(小名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傍晚,被告人李某某约李某5和李某1、李某2晚上在他家喝酒吃饭。期间,李某5等人对村干部增选和低保名额的确定有意见,准备去村书记王某1家问问情况。大概20时许,李某1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李某5等人一起去王某1家。王某1老婆许某称王某1不在家,李某1就和许某吵起来,两人厮打在一起,李某1躺在地上没有起来,许某用手机报警。过了一二十分钟,王某5和胡某来了,李某某上前和胡某吵起来,这时王某1从屋里出来,用手推了李某5一下,又用手推了李某2一下。李某5就退到离大门30米的地方,之后李某2、李某1、李某某就和王某1、胡某在吵,没一会派出所就来了。22、证人年四方的证言,证实年四方是马城镇副镇长,王某1是朱村干部,双方系上下级关系。2016年5月28日晚上,年四方在马城镇黄白山参加矿山整治工作。参与执勤的王某5讲他家有人打架闹事,就和胡某一起回朱村。大约午夜的样子,王某1和王某5一起来到执勤点,谈了一会晚上的事情,王某1讲没有什么大事,只是胳膊不太舒服。年四方说不舒服就去检查一下,后面的情况年四方就不清楚了。2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王某4在朱村卫生室工作。2016年5月28日晚上,王某1到卫生室,说他和别人争吵手受伤了,王某4看他手肿了,让他去医院拍个片子看看,王某4给他拿了几个止痛膏他就走了。2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晚上,李某3接到胡某电话,称有人在村书记王某1家有点事让李某3去一下。李某3到的时候看到李某1躺在地上,李某2和王某1在争论,李某某和胡某抓在一起,后来被胡某拉到执法局的车子上,再后来公安机关就来了。2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王某1是朱村书记,李某某是朱村村民。2016年5月28日晚上吃饭的时候,李某2打电话说等会到王某1家,称李某2要当村干部,李某1要吃低保,王某1表示不在家,但怕他闹事,就打电话给镇里包村干部胡某,让他去看看。过了一会,王某1接到家属许某的电话,称有人敲门找王某1。王某1到家时发现李某5、李某1、李某某和李某2在家门口,李某1躺在地上,几个人在闹事。王某1进屋换件衣服后和他们理论,他们身上酒气很重,王某1和李某某吵起来,李某某用手抓住王某1的右手手腕之后用力扳扭,王某1感觉很疼,哎呦两声,他仍然不松手,后来王某1儿子王某3过来抓住李某某,当时陈某1、王某2、胡某在旁边,没过一会派出所就到了。后王某1到矿山整治巡逻处简单向镇干部年四方进行汇报,到山上时王某1用手电筒一照发现手肿起来,后汪祥开车带着王某1到朱村卫生室王某4那里拿了几张活血止痛膏贴。第二天王某1看没有好转就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某某是朱村村民,小名叫李某4。2016年5月28日傍晚,李某2、李某1和李某5(大名也叫李某某)在李某某家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等人对村里低保名额分配和选村干部有意见,准备找村书记王某1问问情况。大概8点多,李某1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李某某等人到王某1家。李某1敲门,王某1老婆开的门,并骂了一句,然后李某1和王某1老婆就厮打起来,王某1老婆将李某1推到在地上,并报了警。过了一会,镇里包村干部胡某、王某1儿子王某3、还有一个年轻人来了,胡某用手机拍。李某某扬起手将他手机拨拉到地上。王某1儿子上来把李某某推到在地上,这时胡某抓住李某某衣服弄到车上来到派出所。李某某没有和王某1厮打。但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且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1,并致被害人王某1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而引起,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1依法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且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1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青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殳成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