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仪征市仁银玻纤厂、天长市东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征市仁银玻纤厂,天长市东越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仁银玻纤厂,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高仁银,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天长市东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仪征市仁银玻纤厂与天长市东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东越电气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文审 判 员  董茂军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