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斌与周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斌,周七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539号原告:唐斌,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七妹,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唐斌与被告周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唐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薇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