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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正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正兴,李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969813790。法定代表人:黎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正兴,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审被告:李川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上诉人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正兴及原审被告李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7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正兴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上诉人筠连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越太强审判员  陈伟林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夕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