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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雷炯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温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炯,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温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雷炯,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堂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801号。法定代表人:汤绍明,经理。被执行人:温孝华,女,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雷炯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温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温孝华在旺苍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保证金1684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