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与熊某某、聂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熊超前,聂贵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941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法定代表人:聂国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熊超前,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聂贵金,女,汉族,1975年10月13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超前、聂贵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超前、聂贵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超前、聂贵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忠审 判 员 况小建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