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庆,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22日17时左右,被告人周庆与被害人吴某等人在万州区北山“自然咖啡”包房内打麻将,被告人周庆趁被害人离开房间后,将被害人吴某放在茶几上的苹果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604元。被告人周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庆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