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军、何东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军,何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钱军,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何东波,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东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东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东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东波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