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许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许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14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磊,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许秀琴,女,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许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秀琴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158068.1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了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秀琴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158068.1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