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晓明和张宏;杨坚顺;甘肃省工矿材料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晓明,张宏,杨坚顺,甘肃省工矿材料集团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明,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梅,女,汉族,1966年8月22日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丁晓明弟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男,汉族,1964年2月2日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东,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坚顺,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审被告:甘肃省工矿材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59690。法定代表人:郭秀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干,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宏、原审被告杨坚顺、甘肃省工矿材料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5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晓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晓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晓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丁晓明负担,剩余2525元退回上诉人丁晓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桂审 判 员 魏长青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玄丝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