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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钱丽星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星,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059号原告:钱丽星,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锦池,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忠飞,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钱丽星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欲以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丽星负担。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