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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菊英与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7民终55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菊英,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菊英,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潘双明,董事长。上诉人郭菊英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被上诉人与其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菊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菊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