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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鹏、王振晔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王振晔,李静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91号申请人王鹏,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王振晔,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金水区。申请人李静娜,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鹏诉申请人王振晔、李静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鹏诉申请人王振晔、李静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振晔、李静娜共同偿还申请人王鹏本息共计524500元,分期偿还,第一期于2017年5月8日之前偿还申请人王鹏5万元,之后自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人王鹏52722元直至还清。二、若申请人王振晔、李静娜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款项,视为上述债权全部到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王振晔、李静娜另行以未还剩余本息的24%支付申请人王鹏违约金。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