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光、申秀荣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光,申秀荣,刘阿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光,女,汉族,1965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秀荣,女,汉族,1938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书义,男,汉族,1933年11月1日生,住址,系申秀荣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阿香,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鼓楼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薛光因与被上诉人申秀荣、刘阿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