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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桂久青、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久青,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行终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桂久青,男,汉族,1965年4月9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张荣祥,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1003066291N。法定代表人丁秀艳,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周野,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桂久青与被上诉人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久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桂久青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桂久青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桂久青撤回起诉;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玉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刘富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广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