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与应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应海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1495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开城西街8号。负责人:沈援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晓威,该支行员工。被告:应海龙,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诉被告应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已与被告应海龙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应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撤回对被告应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超文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孙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邬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