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则拉布与被执行人穆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则拉布,穆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吉则拉布被执行人:穆德华本院在执行吉则拉布与被执行人穆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宗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