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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则拉布与被执行人穆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则拉布,穆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吉则拉布被执行人:穆德华本院在执行吉则拉布与被执行人穆德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宗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