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茂元与田维全左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茂元,田维全,左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茂元,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维全,男,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左铃,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徐茂元因与被上诉人田维全、原审被告左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茂元上诉称,其户籍地虽为重庆市江津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巴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茂元、左铃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徐茂元虽称其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巴南区,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