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涛,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孙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公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寿县工商局门前,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思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涛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206.2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经侦查,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孙涛与宋某达成协议,被告人孙涛负责宋某的修车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孟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涛的供述与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涛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