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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立芳与被告贺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芳,贺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604号原告:刘立芳,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靖边县中山涧镇中山涧村陈羊圈村小组059号。被告:贺强强,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党校巷内。原告刘立芳与被告贺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立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立芳负担。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