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82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农农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张福胜,谢建祥,宋安武,宋安军,宋雨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8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西侧、玉带河北侧、车管所南侧。法定代表人宋安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25号104室。法定代表人张福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福胜,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谢建祥,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宋安武,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宋安军,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宋雨航,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张福胜、谢建强、宋安武、宋安军、宋雨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张福胜、谢建强、宋安武、宋安军、宋雨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82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