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共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共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共产,男,1960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南昌市西湖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至2009年11月19日止。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辩护人文宏伟,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共产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张共产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共产及辩护人文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共产来到进贤县张某320国道旁元中钢构公司办公楼推销广告时,趁被害人姜某办公室无人之际,溜进办公室盗取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现金1400余元。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2017年1月3日晚,被告人张共产在南昌市站前西路被进贤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共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共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共产来到进贤县张某320国道旁元中钢构公司办公楼推销广告时,趁被害人姜某办公室无人之际,溜进办公室盗取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现金1400余元。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2017年1月3日晚,被告人张共产在南昌市站前西路被进贤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共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共产的供述、刑事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共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共产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共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共产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共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 易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