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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志琴寻衅滋事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27号牛志琴: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在本人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三级终结后,多次到北京非访,扰乱公共秩序。在卫辉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辱骂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造成该局无法正常办公,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