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君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被执行人吴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君已履行(2016)鄂028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61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