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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薛志鹏与孙守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鹏,吉娜,孙守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12号申请人:薛志鹏,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吉娜,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孙守申,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薛志鹏诉被申请人吉娜、孙守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志鹏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自家经营的农安至于克有营运客车及营运路线采取保全措施,客车车牌号:×××。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娜、孙守申自家经营的农安至于克有营运客车及营运路线,客车车牌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