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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对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异17号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申请执行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提出撤诉申请附合法律规定,本案无须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提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撤回异议。执行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