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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海秋与被执行人辽宁弗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沃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秋,宁弗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沃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肖海秋被执行人宁弗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沃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肖海秋与被执行人辽宁弗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沃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75.606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